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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治报 | 岳西检察:“小案件”撬动“大治理”
时间:2026-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6年8月14日《安徽法治报》1版


原标题

“小案件”撬动“大治理”

岳西出台新规:禁用无人机坠箭狩猎

通讯员 汪红菇

近日,由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郑某某、龙某某非法狩猎一案,经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结宣判。被告人郑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龙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二人被判处共同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1.8万元。在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推动下,岳西县人民政府修订并公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将无人机坠箭等新型捕猎行为明确纳入禁用范畴。

该案中,郑某某系岳西县护农狩猎队队员,其在网络直播平台了解到有人使用无人机抛投“坠箭”猎杀动物,遂于2025年8月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无人机、坠箭等捕猎设备,与龙某某计划共同进行非法狩猎。2026年1月,郑某某、龙某某使用网购的无人机、坠箭等捕猎设备,先后在县内多个乡镇非法猎捕6只“野山羊”。“野山羊”学名“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郑某某和龙某某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郑某某、龙某某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遂以非法狩猎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出由二人共同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1.8万元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郑某某等人使用改装的无人机猎捕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具有隐蔽性和毁灭性,无人机猎捕本质上与法律禁止的猎捕方式具有同质性,但现行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中却未将其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不利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同时,办案人员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县域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多发,呈现出从业人员失范、狩猎技术翻新、滥食野生动物突出等现实隐患。针对该类案件暴露出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漏洞,该院向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召开“府检联动”专题会议落实整改举措,制定狩猎队员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县政府修订并公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无人机坠箭等新型捕猎行为被明确禁止,同时开展专项执法,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秉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理念,岳西县检察院将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断促进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问题的源头治理,提升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链条打击、全过程监管、全社会守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新局面,为县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筑牢安全屏障。


(三审:林美琳 二审:曹翰宇 来源:安徽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