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引以为戒。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帮我免除了1.2万元加处罚款!”一起行政非诉执行争议化解案件的当事人周某诚恳地对检察官说道。
事情还要从2023年8月说起,当时的周某因违反禁渔区的规定在华阳河干流某水域使用钓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望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渔具并处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后,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县农业农村局对周某进行了催告,但周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该局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12000元。2024年5月6日,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4年9月,周某以行政处罚过重为由,向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详细调查核实,认为望江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催告无果后加处罚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亦无不当。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周某系脱贫户,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家庭经济困难,且其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经过多方筹措已主动缴纳罚款本金12000元,认错态度良好。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并于9月26日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同时邀请了望江县农业农村局、望江县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参加。
“鉴于周某家庭条件困难,经过多方筹措已主动缴纳罚款本金,采取了补救措施,符合减免加处罚款的情形,建议减免加处罚款。”参会的听证员一致表示。
9月29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县农业农村局与周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免除了周某在本案中的加处罚款12000元。
“行政机关与案件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减免加处罚款,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消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直接的对抗和争议,真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检察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