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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安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三)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安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白皮书》的发布,为进一步推深做实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指导,近期将分批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领域典型案例,并从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典型意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履行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职责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开发利用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对行政行为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9日,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的情况,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到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情况,发现2019年1月29日,宿松某置业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019-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4.9550亿元。2019年2月15日,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付清剩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付款到期后,经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催缴,截止2019年7月9日,该公司尚有1.3575亿元仍未支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宿松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受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合同出让方和该宗地的管理者,虽多次催缴,但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导致国有资产仍处于流失状态,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作中存在怠于履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依法履行职责,收缴土地出让金,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监督效果

 

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缴纳出让金。2019年8月2日,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出让金全部缴纳到位,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后书面回复了检察机关。至此,1.3575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全部追回。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往往涉及巨额国有财产,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为国有财产保护增加了一道坚强的屏障。本案中,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5亿余元,系我市目前追缴到位的涉案数额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刚性。同时,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就追缴方式向行政机关建言献策,促使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规范了该地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秩序,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也为今后类案的办理提供借鉴,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法履行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行政公益诉讼  执法监督

 

要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中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怀宁县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四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阳光鑫城、骏景苑、锦都丽园、金域华庭项目。2010年11月23日,怀宁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30号),同意上述四地块调整容积率,并要求新增的土地出让金须按2007年县城土地基准评估价标准足额补交到位。2011年5月,怀宁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述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整容积率。由于按照2007年县城土地基准评估价标准和2011年市场楼面地价标准,四家房地产企业因容积率调整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额较大,2011年7月4日,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怀宁县人民政府建议,应当依据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要求四家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1403.44万元、4629.31万元、3488.94万元、3541.05万元,怀宁县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

同年8月,上述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向怀宁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缓缴土地出让金的报告》,报告中主要陈述因公司资金周转不足,申请先行补交部分土地出让金,剩余的请求缓缴1年。怀宁县人民政府同意申请后,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缓缴期限届满后,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均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截至2019年,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仍分别欠缴土地出让金1030.67万元、4355.31万元、3192.28万元、2672.77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2019年5月,怀宁县人民检察在利用大数据平台梳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四家房地产公司欠缴容积率改变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遂于2019年5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调取了确定行政机关职责的“三定”方案及案涉出让合同、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收取土地价款以及催缴通知等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明材料,询问原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等,查明:该四家房地产公司在一年缓缴期期满后一直未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房地产公司补缴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诉前程序


通过诉前调查取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责,于2019年7月5日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追缴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2019年9月5日,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回复,表示已采取如下措施:1.专题向怀宁县人民政府汇报落实相关情况;2.向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催收到期土地出让价款通知书》,督促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剩余的土地出让金;3.正在准备诉讼材料,拟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诉讼过程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追缴四家房地产企业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2019年12月20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8月1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容积率改变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认定标准、怀宁县人民政府30号常务会议纪要与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的适用、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怠于履职的认定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公益诉讼执法监督专家组参与了观摩评议活动,全市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派员旁听了庭审。

2020年9月1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怀宁县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具有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四家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规定而不是怀宁县人民政府30号常务会议纪要的内容补缴土地出让金,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起到明显效果也未进一步履行监管义务,已构成怠于履行职责。因此,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01

“一案双查”,维护国家利益

 

本案系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线索,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是就案办案,通过“一案双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在房地产高速发展时期,办理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案件,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意义重大。怀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的方式,督促国土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亿元,保护了国有财产不受损失。

02

严格司法,促进依法行政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必须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地方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决定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相关事项,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面履行职责。本案中,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怀宁县人民政府30号常务会议纪要违反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等规定,从而认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对地方政府规范会议纪要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03

观摩评议,促进以案释法

通过组织全市公益诉讼执法监督专家组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和案件评议,促进以案释法,强化了行业治理,提升了案件影响力,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推动了一类问题的解决,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有财产保护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履行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职责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国有财产保护  诉前检察建议  人防易地建设费

 

要旨

 

对于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形,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有效的公益监督,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12月,安徽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甲公司)申请岳西宝达商业街5号楼与6号楼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获岳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人防易地建设费为677.1372万元。2017年5月至7月,怀宁县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怀宁某乙公司岳西分公司)申请“岳西.阳光公馆”共10栋楼和6座车库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获岳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人防易地建设费为721.78783万元。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6日向上述两家公司发出征收通知和催缴函,要求其于2019年3月31日前缴清所欠人防易地建设费及其他费用。限缴期届满,两公司仍未缴纳相关费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2019年,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市委及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在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等六个领域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上级院部署,积极摸排线索,经查,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安徽某甲公司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77.1372万元和怀宁某乙公司岳西分公司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21.78783万元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纳,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提出检察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收缴安徽某甲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677.1372万元,收缴怀宁某乙公司岳西分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721.78783万元,维护国家利益。

 

监督效果


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并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落实方案,对两家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催促两家公司及时缴清了所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1398万余元,避免了国有财产遭受损失。

 

典型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本案中,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纳,造成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及时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追回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1398万余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