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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安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一)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安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白皮书》的发布,为进一步推深做实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指导,近期将分批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领域典型案例,并从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典型意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生态环境保护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县交通运输局

履行生态安全职责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酸碱泊位  江豚自然保护区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磋商,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问题,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望江县某港储有限公司所属的1个酸碱泊位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的案件线索后,及时与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泊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拍照等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明,该酸碱泊位原属于安徽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属公司自备码头,2014年7月转让给望江县某港储有限公司。该酸碱泊位为500吨级泊位,占用长江岸线95.3米,拥有38×8.42×1.8米港用趸船1艘、21.3×2.5×2.5米钢质栈桥2节及酸碱装卸生产线各1条;另,该酸碱泊位处于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草鱼、青鱼、鲢鱼、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庆江豚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经环评不合格,对长江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加快推进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码头搬迁工作”的规定,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望江县交通运输局对该有限公司的酸碱泊位依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责,遂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有限公司的酸碱泊位予以拆除,确保长江沿岸的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和破坏。


监督效果


望江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6月29日就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成立了酸碱码头拆除工作专班,制定了专项拆除方案,选定拆除公司;5月19日完成了该公司酸碱码头资产评估工作;5月28日经报请望江县人民政府同意,与该有限公司签订酸碱码头拆除合同和补偿协议,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拆除费用15万元,支付某港储有限公司被拆除酸碱码头固定资产补偿金额197万余元;5月30日完成了酸碱码头固定资产和辅助设施全部拆除工作;6月10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现场验收。后望江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携带快速检测设备对涉案场地周边土地和水域等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均为合格。至此,案涉酸碱泊位被依法有效及时拆除,消除了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有害影响。

 

 

典型意义

 

01

提高政治站位,服务环保大局

 

长江大保护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落地见效。本案中,未经有效环评认证的酸碱泊位位于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庆江豚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对长江的水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江豚的生存也会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立足生态保护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大局,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酸碱泊位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并加强监管,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为长江经济带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02

诉前解决问题,实现和谐共赢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取向,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多次和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协同向望江县委、县政府汇报,帮助解决整改资金,让行政机关真正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帮助其解决问题的诚意,最终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完成了酸碱码头固定资产和辅助设施的全部拆除工作,节约了司法成本,无形中提升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刚性,实现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03

争取多方支持,凝聚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是远远不能完成的。因此在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凝聚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广泛共识。本案中,望江县交通运输局能够在一个多月内完成对该公司酸碱泊位的拆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拆除费用和补偿资金的及时到位,根本上则是得益于当地党委、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特别是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要积极推动构架“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化格局,为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公益保护合力。

 

 

图片

生态环境保护

宜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区农业农村局

履行湿地保护职责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湿地保护  长江经济带发展

 

要旨

 

违占湿地发展经济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及时修复湿地生态原貌,助力“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建设。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1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安庆某水产有限公司违法填占宜秀区白泽湖乡境内的石安菜湖、围湖建设的线索,移交给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该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起,违法填占石安菜湖湖面21亩,用于建设办公楼和餐厅,2017年下半年开始围湖建设鱼塘。截止2018年11月已累计围湖约150亩。另查明,安徽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安徽省第一批公布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之一,案涉石安菜湖隶属于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之中的破罡湖水域,也是安庆市的重要湿地保护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的规定,认为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行为具有监管职责,该水产有限公司擅自填占石安菜湖湖面21亩建设楼舍、围湖约150亩建设鱼塘的行为违法,且破坏了石安菜湖湿地生态环境,因此认定区农业农村局没有履行有效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检察建议:拆除该水产有限公司违法填占石安菜湖所建的违章建筑,回挖违法填占的21亩湿地,挖除围湖堤坝,清除围湖鱼塘子格,恢复原貌。

 

监督效果


宜秀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要求该水产有限公司立即整改。截至检察建议的法定回复期满,该水产有限公司拆除了违法填占石安菜湖所建的违章建筑,回挖了违法填占的21亩湿地,并挖除围湖堤坝、清除围湖鱼塘子格。至此,171亩被占湿地恢复原貌。

 

典型意义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安庆市水系发达,湖泊众多,湿地面积位居全省前列,保护湿地,对于维护安庆乃至全省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要求全面落实“1515”三道防线,其中就包括了本案中石安菜湖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该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恢复了石安菜湖被侵占湿地的原貌,更为今后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对“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非法侵占湿地破坏生态搞发展的行为予以警示,促进了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健康发展。

 

图片

 

生态环境保护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安庆市港航管理局
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江豚保护  生态环境

 

要旨

 

长江保护无小事。江豚是长江生态系统的指示性物种,属于极度濒危物种,长江安庆段是江豚的重要栖息地和保护地。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力提高长江安庆段天然水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改善包括江豚在内的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用“检察蓝”守护长江“生态美”。

 

基本案情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安庆航道处、安庆航道工程处、长江太子矶航道处未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航道船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对系统内趸船统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能破坏江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安庆市迎江区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安庆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迎江区江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等文件规定,安庆市港航管理局应督促安庆航道处、安庆航道工程处、长江太子矶航道处于2019年3月底前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航道船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对系统内趸船统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截止2019年5月中旬,安庆航道处、安庆航道工程处、长江太子矶航道处均未完成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器安装工作,仅完成对原有卫生间进行功能化封闭和生活垃圾集中回收工作,趸船尚不符合环保要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2019年5月21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港航管理局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安庆航道处、安庆航道工程处、长江太子矶航道处完成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器安装工作,并对生活污水处理器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监督;加强对长江水资源的保护与港口使用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港口作业者水资源保护意识与法治意识。

反馈结果



 

安庆市港航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回复期内联合其他监管部门,赶赴南京、芜湖向安庆航道工程处码头、长江太子矶航道码头、安庆航道处码头主管单位反映相关情况,并就检察建议内容向主管单位重申江豚保护区治理保护的刚性与紧迫性,督促其尽快责成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器安装工作。截至2019年8月底,安庆市港航管理局已督促以上三码头所属单位全部完成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器的安装与使用,同时开展了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消除了江豚保护区的此项环保隐患。

 

典型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庆)经济带,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共抓大保护为统领,焦距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对照《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方案》、《迎江区江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强化责任与担当意识,积极办理长江流域安徽段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让“检察蓝”守护“江水清”“生态美”,主动参与我市打赢生态环境保护“翻身仗”,打造全国一流江豚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