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安徽怀宁这起案例,被列为全省十大反诈经典案例
时间:2021-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吴某等13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关键词】

 

网络诈骗  提前介入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要旨】

 

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中,全面适用认罪认罚,及时追赃挽损,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了网络犯罪,降低了案件比,还保证了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与莫某在广东省某市成立腾远工作室,准备话术、作案微信号等,先后招聘被告人黄某、吴某等11名业务员,利用虚构的女性“叶子涵”身份与他人交友聊天,以帮助贵州的闺蜜家出售珍藏出嫁酒、自己过生日等为由诈骗他人钱财,按照吴某得55%、莫某得45%的比例进行分成,共实施诈骗8个周期(一个周期为7日),先后诈骗1855名被害人人民币289309.43元。

 

 

【检察履职】

 

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1月17日,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诈骗罪向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2020年1月21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吴某。同案人莫某因身体原因,怀宁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提前介入:批准逮捕吴某后,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提前介入,对该案证据的固定,尤其是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以及侦查方向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深入探讨。比如要求侦查机关查实具体作案微信号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吴某与莫某的关系及分工、获利情况,以及相关涉案人员若涉嫌犯罪,则及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

 

适用认罪认罚:2020年4月21日,怀宁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诈骗罪向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间,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对吴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吴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莫某等后续12名被告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并案审查,并对12名被告人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2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怀宁县人民法院采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服判、未上诉。采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莫某等12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适宜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莫某等12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多,所使用的作案微信号多而杂,且交叉使用,证据庞杂,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证据的提取与固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后续案件的审查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及时审查,并积极追赃挽损,第一时间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发挥诉讼监督的作用,依法对后续12名被告人进行追诉,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全案13名被告人全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全案无一人上诉。

 

通过本案的办理,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打击了网络犯罪,降低了案件比,还保证了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更好的实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15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