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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安庆检察机关集中起诉5起涉黑恶犯罪案件
时间:2019-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6日,安庆市检察机关集中依法起诉5起涉黑恶犯罪案件

一、潜山市检察院依法对葛某丽协助组织卖淫案提起公诉

  4月26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葛某丽协助组织卖淫案提起公诉。葛某丽系已经宣判的路某福、孙某奎、范某陆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案的同案犯。

  2016年10月,路某福承包潜山城区的皖韵商务会所一至四楼桑拿部,与范某陆、孙某奎合伙经营,在桑拿部四楼以经营保健按摩为幌子,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路某福等9名涉案人员相继被抓获归案。2018年,潜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该9人被依法判处十一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当时葛某丽被批捕、在逃,潜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13日将其抓获归案并于当日执行逮捕,4月9日移送潜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葛某丽在路某福承包的皖韵商务会所四楼担任服务员兼排钟员,明知路某福等组织实施卖淫犯罪活动,还提供接待嫖客、帮助逃避公安检查等帮助,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潜山市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二、迎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4月26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三项罪名的被告人殷博文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被告人殷博文等7人伙同三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期聚集在安庆市市区,于2018年建立西门帮微信群。群成员在该微信群里纠集人员、互通消息,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组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标准进行研讨,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追诉漏犯3人,追诉1起犯罪事实,有效打击了恶势力犯罪。

三、迎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一涉黑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4月26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四项罪名的被告人徐光明等23人提起公诉。该案系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也是迎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光明、李振华、肖丰、刘学、陆军共同出资开设安庆优信、龙胜、铭鑫三家无抵押借贷公司。三家公司分别纠集、招募被告人吴超群、丁磊等人加入公司催收队伍和公司财务,逐步形成了以徐光明等股东为组织领导者,以吴超群等催收负责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阮德文等催收员、王梦雅等财务人员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并签订虚高“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当被害人逾期未还款时,采取诱骗、威逼、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上门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此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罪名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迎江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同步审查证据材料,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提出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坚持“三依三从”原则,该院领导亲自督办,成立专案组,其他办案组协同办案,集中三天时间顺利完成对23名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讯问工作。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案情,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诉漏犯3人。同时,全面落实“打财断血”工作,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依法冻结帐户金额44243.76元,查封五处房产,彻底摧毁涉黑犯罪经济根基。

四、望江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涉恶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4月26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徐某甲为非法抢占本地物流市场,纠集胡某甲、徐某乙、胡某乙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多次采取威胁、拦车、别车、砸车玻璃等手段,阻止其他物流公司到高士、赛口等地从事物流业务,并多次以恐吓、盯梢等方式,强迫货主接受其物流公司业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胡某甲因怀疑方某某与他人合伙做物流生意,以醉酒为由随意对其进行殴打,并指使胡某乙和周某持凶器殴打方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甲、胡某甲、徐某乙、胡某乙等4人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该4名犯罪嫌疑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徐某甲在犯罪集团中属首要分子。此外,胡某甲、胡某乙、周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桐城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6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阮怀海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三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

 该案由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起诉。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依法决定对其逮捕。经审查:被告人阮怀海在担任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王孝志财物,为其提供保护,此外,阮怀海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