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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二十三名被告人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宣判
时间:2019-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迎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十七年九个月、十七年三个月、十七年、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至十九万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相应判处罚金三千元至六万三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711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共同出资200万元,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2月,四人又在安庆市迎江区紫峰大厦B10楼先后成立安庆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优信公司)、安庆铭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被告人陆某独自出资95万元在上述同一地点成立安庆龙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公司),并交由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管理。安庆优信、铭鑫、龙胜三家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借款数额1.5倍左右的虚高借条、收条或借款合同,公司财务按被害人借款数额放款至被害人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立即将上门外访费、保证金(二期本息)、服务费、材料费等高额费用转回公司微信账户。涉案公司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数额远低于借款数额,利息每日4‰左右,每周为一还款周期,逾期另行收取逾期费,对逾期未还款电话催收无果的被害人,由催收人员采取打电话、上门滋扰、纠缠、喷漆或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进行催收,并要求被害人按虚高借条数额还款。

  其中被告人徐某明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系公司的总负责人,并提供放款、收款银行账户。李某华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且系安庆三家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管理者,负责三家公司风控并参与管理催收。肖某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并监督李某华工作,也参与管理催收。刘某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并为龙胜公司提供放款、收款银行账户,陆某为龙胜公司的出资人。其他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财务、前后期催收人员。

  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从事上述“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借款”,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先后作案70多起。至20184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刘某、肖某诈骗663473元,其中未遂168214元,敲诈勒索154656元。陆某诈骗288441元,其中未遂58400元,敲诈勒索83159元。各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或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群、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