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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1案例被最高检评为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持续深入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更好促进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件案例,作为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8日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对互联网平台违法发布危害安全生产音视频信息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5.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无”船舶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卫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产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翻新轮胎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 群租自建房 重大安全隐患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群租自建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河港村有群租自建房21栋,租住人员800余人。该自建房存在应急疏散通道单一、消防设施器材缺配等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获悉本案线索后,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涉案21栋群租自建房住宿50人以上3栋、40-50人3栋、30-40人4栋、20-30人6栋、10-20人5栋;住宿人员均为某重点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常有卧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使用蚊香和大功率电器,拉线入户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大部分自建房仅有一个安全出口;门窗安装防盗网,未留有可开启外窗和逃生出口;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器材;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使用没有外保护的花线和随意铰接的电线,且电线敷设在易燃可燃构件上;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木板和装饰板分割成若干小房间。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上述群租自建房安全问题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安庆市大观区消防救援大队、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均对火灾隐患负有监管职责。

2022年5月18日,大观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消防大队联合属地海口镇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逐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对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联合对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仍有17栋自建房缺少疏散楼梯、10栋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省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人,应分散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对住宿人员超过10人的群租自建房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或将住宿人员降至10人以下;对部分群租自建房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问题进行整改;对群租自建房用火用电安全开展常态化监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两单位积极履职。

2022年8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邀请大观区法院、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现场验收,涉案消防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其中有5栋住宿人员分流降至10人以下,12栋设置两个逃生出口并加装户外逃生楼梯,10栋电气线路全部进行穿管保护。

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2022年8月30日,大观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消防安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其专业、监督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