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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 杨某香等五名被告人涉恶一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0-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18日上午,由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香等5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在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间,杨某香为索要债务,纠集杨某、杨某海、吴某然、毛某平(另处)、阮某贵(另处)等人,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他人还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杨某香为纠集者,杨某、杨某海、吴某然、毛某平、阮某贵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为索要债务,对多名被害人采取上门滋扰、拦截、长期昼夜贴身跟踪、任意毁损他人财产,甚至将被害人工厂内的整体设备切割后作废铁贱卖。其中一名被害人被带至被告人杨某开设的婚庆店内过夜,该被害人在店内服毒身亡。被告人还先后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殴打。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最长的在一名被害人家中居住长达近半年之久。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香、杨某、杨某海、吴某然为索要债务,多次拦截、威胁、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袁某顺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杨某海、吴某然、袁某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与辩护人在讯问、示证、质证、答辩环节均开展了激烈辩论,并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