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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9-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该《办法》对受案范围及条件、奖励内容、举报途径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线索。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受到破坏的情形;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形;土地、矿产、林业、草地、水产等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其它违法情形,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等基于国家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以及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等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情形。

英烈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侵占、破坏、污损英烈纪念设施等情形。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均可以向本院举报本县境内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岳西县区域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线索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 信函举报或到本院检务大厅举报;

(二)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三)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官方微博进行举报;

(四)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统一受理,对举报提供的案件线索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并分流到第二检察部进行具体核查。

第六条  对于举报内容具体明确,经查证属实,由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及举报人协助配合等情况,由本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分为奖金奖励和荣誉奖励。奖金奖励数额一般在每案500—2000元。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对同一案件线索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二) 举报线索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三) 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的。

第九条  对积极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本院及时予以奖励。对于举报的线索社会影响特别巨大、挽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需要给予特别奖励的,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奖励数额。

第十条  本院对举报线索提供者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